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從事相關服務的資質或能力。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2.主要為產業集聚區內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3.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0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增長10%以上,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4.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5.獲得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占到總服務量的20%以上;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7.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屬于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區域內的服務平臺,上述1、3和7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示范平臺應滿足相關功能要求:
1.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2.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協同服務機制;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4次以上。
3.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4次以上。
4.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遠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
5.融資服務。年組織銀企對接活動4次以上;年組織融資知識講座4次以上;組織開展融資產品咨詢、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建立融資超市。
二、申報程序:
1.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
2.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4.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5.示范平臺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三、申報材料:
1.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
2.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
4.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5.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6.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的文件;
7.國家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
8.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