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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級以上行政地名及知名的國外地名,不得注冊為商標时间:2022-07-29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這就要求我們在注冊商標時,如果商標與縣級以上行政地名相同,則要進行修改,否則極大概率會被駁回,且進行駁回復審也很難成功。
申請人:呼倫貝爾天域旅游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內蒙古X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58185079號“呼倫貝爾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來源于旅游景區名稱,經申請人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類似商標獲準注冊、使用宣傳圖片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文字商標,由漢字“呼倫貝爾號”構成。其中“呼倫貝爾”與內蒙古自治區轄地級市名稱相同,屬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故其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類似商標獲準注冊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