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青島晟達跨境電商有限公司
異議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青島晟達跨境電商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標公告》第44714183號“TIKFUN”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被異議商標: 引證商標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TIKFUN”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緊身衣褲;褲子”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8717122號“FUN”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襯衫”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4369342號“FUN”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游泳衣;服裝”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字母構成、呼叫、外觀上區別較大,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市場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復制、摹仿其引證商標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4714183號“TIKFUN”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