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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商標駁回復審的方法之申請撤銷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后,可以進行駁回復審。針對不同的駁回理由,有不同的復審方法。 如果是因為絕對理由駁回的,比如認定申請的商標不具備顯著性、與行政機關的標志近似,這種情況下復審的成功率比較低。如果使用時間長、使用證據多,可以從這兩個角度進行復審。 如果是因為與引證商標近似而駁回,可以有其他操作配合進行。常見的操作有對引證商標的撤銷申請、無效宣告申請、待其自動過期,或者直接購買。 我們來看幾個案例: 一、 申請人:黃亞蘭;王永亮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67617609號“碩勛”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25976588號“碩勛SHUOXUN”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二、 申請人:秦先高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69658019號“萬宏鋁業 WAN HO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引證的第9553146號商標因專用期限已滿未續展,已喪失專用權。據此,申請商標與之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三、 申請人:百年復字號餐飲(包頭)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67326964號“複字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 1、至本案審理之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8339912號“復字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除“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已經被商標局在駁回復審程序中予以駁回,所涉及的駁回復審決定書已經生效。引證商標一在“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上已經獲準注冊。 2、至本案審理之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6317118號“復字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除“粉條;醋;醬油;調味品;辣椒醬”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已經被商標局在駁回復審程序中予以駁回,所涉及的駁回復審決定書已經生效。引證商標二在“粉條;醋;醬油;調味品;辣椒醬”商品上已經獲準注冊。 經復審認為:鑒于在申請商標申請注冊時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尚未初步審定,但其申請在先,故本案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茶飲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粉條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上述三個案例中,第一個是對引證商標申請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第二個是引證商標期滿未續展,第三個是引證商標也被駁回或部分駁回。上述情況都可以導致引證商標失效,從而使得申請商標的在先障礙不存在,最終駁回復審成功。 若想進一步了解商標駁回復審,可與商標工作人員聯系,電話/微信18005608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