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過程中,如果發現他人申請的商標與自己申請的很相似,但是不在同一個類別中,能對其提出異議嗎?
能不能提出異議,跟異議能不能成功,是兩回事。對任何初審公示階段的商標,我們都有權力對其提出異議,但有些很成功。一般來說,如果二者不是同一類別,即使很相似,哪怕完全一樣,對其的異議申請就很難得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當然,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異議時引證的商標是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跨類別保護的,即使不在同一個類別中,與馳名商標近似而被馳名商標持有人提出異議,也有機會成功。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異議人:劉恒
被異議人:李洪江
異議人劉恒對被異議人李洪江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標公告》第65780924號“李簽道”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李簽道”,指定使用于第35類“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為他人推銷;市場營銷;進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詢;為推銷優化搜索引擎;會計;尋找贊助”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61595446號“李簽到”商標核定使用于第43類“餐廳;飯店;快餐館;餐館;自助餐館;供應烏冬面和蕎麥面的餐館;咖啡館;自助餐廳;酒吧服務;日式料理餐廳”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方面具有顯著差異,不屬于類似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致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證據不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商標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65780924號“李簽道”商標準予注冊。
該案例中,異議申請人引證的商標在43類餐館服務,被異議商標在35類廣告服務,二者不相關,因此很難得到商標局的支持。如果二者雖不在一個大類,但是產品相似,比如引證商標注冊的是啤酒,被異議商標注冊的是白酒,二者雖然不在一個大類中,但如果近似程度很高,也是有可能得到商標局支持的。
若想進一步了解商標異議問題,可與商標工作人員聯系,電話/微信18005608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