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業務中,如果申請注冊的詞只是表示了商標/服務的內容、規格,不得注冊為商標。《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異議人:合肥胖寶科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上海小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異議人合肥胖寶科技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上海小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標公告》第56838936號“瘋狂猜成語”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瘋狂猜成語”指定使用于第9類“動畫片;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眼鏡”等商品上。“瘋狂猜成語”指定使用于“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可下載的影像文件;可下載的手機鈴音;可下載的音樂文件;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電子出版物(可下載);動畫片;計算機軟件(已錄制);可從全球計算機網絡下載的計算機游戲軟件”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內容等特點,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情形;指定使用于“眼鏡”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決定:第56838936號“瘋狂猜成語”商標不予注冊。
該案例中,商標異議申請人認為,被異議商標“瘋狂猜成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不應注冊為商標。該觀點在異議過程中得到了商標評審人員的認可,商標被成功異議掉,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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