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羅爾斯-羅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臨沂泰盛工藝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2年03月21日對第41949608號“勞飾萊飾”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第1601715號“勞斯萊斯”商標、第1585899號 “ROLLS-ROYCE”商標、第29270號“ROLLS-ROYCE”商標、第1585900號“RR ROLLS ROYCE及圖”商標、第770329號“ROLLS-ROYCE”商標、第770486號“ROLLS-ROYCE”商標、第1585898號圖形商標、第29273號圖形商標、第1607850號“羅爾斯-羅伊斯”商標、第1601716號“羅爾斯-羅伊斯”商標、第770339號“ROLLS-ROYCE及圖”商標、第770487號“ROLLS-ROYCE及圖”商標、第136516號“ROLLS-ROYCE及圖”商標、第29272號“ROLLS-ROYCE”商標、第29275號圖形商標、第1607824號“勞斯萊斯”商標、第1572177號“勞斯萊斯”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七)經宣傳使用已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惡意摹仿,易誤導消費者,亦是對馳名商標的淡化和不正當利用,損害申請人的利益。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并將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具有明顯的惡意,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部分復印件):1、申請人系列商標注冊信息;2、申請人的“勞斯萊斯”、“ROLLS-ROYCE”及“RR及圖”商標在中國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裁定、其他案件裁定;3、羅爾斯-羅伊斯公司在中國的宣傳冊、中國官方網站及互聯(lián)網對其介紹;4、航空發(fā)動機業(yè)三大巨頭的介紹;5、申請人在世界范圍內注冊商標的列表;6、羅爾斯-羅伊斯公司在中國設立的辦事處的營業(yè)執(zhí)照;7、申請人相關媒體報道、舉辦交響樂、參展等資料;8、國家圖書館檢索資料;9、羅爾斯-羅伊斯商業(yè)(北京)有限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間的財務報表;10、《全球重點商標保護名錄》;11、《品牌的魅力》、中國民航總局與申請人合作中青班十周年紀念冊、中國民用航空雜志、《全球名車錄》內容摘頁;12、相關維權資料、受保護記錄;13、其他案件決定書、裁定書;14、《知識產權訴訟實務研究》及《法析馳名商標》的內容摘要等。
被申請人在商標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10月29日申請注冊,經異議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宣傳;商業(yè)管理輔助;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職業(yè)介紹;商業(yè)企業(yè)遷移;為商業(yè)或廣告目的匯編信息索引;會計;尋找贊助;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服務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至十七已獲準注冊,現(xiàn)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7、12、37、42類發(fā)動機油、非陸地車輛發(fā)動機、汽車車身、維修和技術服務、修理等商品和服務上。
3、商標局于2000年6月編制的《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中收錄了申請人使用在“汽車、汽車底盤及零件”商品上的“ROLLS-ROYCE”商標。
4、2015年03月,商標局在“商評字(2015)第0000026411號”《關于第9865133號“絡斯萊詩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定申請人使用在“非陸地車輛發(fā)動機、活塞內燃機及零件”商品上的第1601715號“勞斯萊斯”商標(本案引證商標一)、第29270號“ROLLS-ROYCE”商標(本案引證商標三)在2011年8月19日前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在案佐證。
商標局認為,申請人主張的《商標法》第七條為商標注冊的總則性規(guī)定,商標局將依據(jù)當事人理由、查明事實及《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審理。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是對其引證商標一至十七的惡意摹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商標局認為,根據(jù)商標局查明事實3、4及申請人提交的相關媒體報道、國家圖書館檢索資料、財務報表、相關維權資料及受保護記錄等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經過申請人多年宣傳使用,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引證商標一在“非陸地車輛發(fā)動機”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勞斯萊斯”商標并非漢語固有詞匯,獨創(chuàng)性較強。爭議商標“勞飾萊飾”與引證商標一“勞斯萊斯”在文字構成、呼叫上較為相近,且未形成明顯區(qū)別含義,已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復制、摹仿。爭議商標在第35類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的注冊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申請人具有某種聯(lián)系,進而可能對申請人及其商標權益造成損害,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