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樣的商標,兩次注冊審查結果不一樣申請人先申請了一個漢字商標,然后對該漢字商標進行了簡單的藝術加工,重新新申請注冊,居然也會被駁回。商標注冊審查遵循獨立審查的原則,其他商標的審查情況,對當前商標的審查,只有參考價值,而不一定二者審查要一樣的。比如公司先是用宋體漢字注冊了商標,審查通過了,商標注冊成功。然后想換一個字體再重新注冊,也有可能審查不通過、被駁回申請。我們來看案例—— 申請人:美味邂逅(廣東)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63021215號“鹵粉說”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鹵粉說”商標已經在第43類注冊成功,申請商標是為了符合“鹵粉說”的中式風格定位而重新申請的同名商標。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原創設計并精心構思而成,使用在所指定的餐飲服務上具有天然的顯著性。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推廣,已經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并與申請人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和區分性。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鹵粉說品牌推廣資料;2、鹵粉說門店品牌使用證據;3、外賣平臺推廣使用證據;4、企業簡介、所獲榮譽;5、“鹵粉說”商標注冊信息。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鹵粉說”構成,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因此,申請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其他商標獲準注冊之情形與本案沒有必然聯系且具體情況不同,不足以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
該案例中,申請人先注冊了普通字體的商標,注冊成功了。然后又注冊了藝術字體,結果被駁回了,不是因為近似,而是因為商標缺乏顯著性。這再次印證了商標的獨立審查原則,同樣的商標,前后兩次審查結果卻完全不同。 更多商標知識,可聯系商標工作人員,電話18005608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