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時,被商標局以近似為理由而駁回,該如何進行駁回復審?方法有很多,今天說一個通過撤銷再復審的案例。
商標局在駁回通知書中,會向申請人告知因為哪些商標近似而被駁回,這些近似商標,我們稱之為引證商標。我們可以分析引證商標的情況,查查其持有人有沒有可能最近三年沒有使用過該商標。如果通過查詢,沒有找到該商標的使用情況,那就可以對該引證商標提出撤銷,如果能成功撤銷,引證商標也就不復存在,那我們注冊商標的障礙自然也就沒有了。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60737668號“阿老表”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032190號“阿老表”商標、第19486251號“阿佬表”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處于撤銷程序中,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申請人請求商標局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引證商標注冊信息、百度百科“佬”字相關介紹、類似商標注冊信息、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資料。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肉;食用油脂”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蛋”商品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經被撤銷,撤銷決定現已生效。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區別明顯,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該案例中,在收到商標注冊駁回通知書后,就仔細分析、查找了引證商標的使用情況,發現商標持有人可能最近三年都沒使用該商標,于是就提出撤銷,然后再引證,最終駁回復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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