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去逛街,看到一家黃金飾品店上掛著“圖形+中國黃金+R”的注冊商標標識,心里略感奇怪,“中國黃金”這種詞匯,國家名稱+產品名稱,對普通企業(yè)來說,想注冊成商標非常非常困難。于是回家后就查了一下,原來商標持有人是是央企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啊,那沒事了。
央企想注冊“中國+產品/行業(yè)名稱”商標,還是有機會的。不過,就算注冊成功了,也會面臨很多他人的無效宣告申請。經查詢,該商標先后被申請了40余次無效宣告。我們來看其中一篇比較典型的。
第5366862號“中國黃金 CHINA GOLD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上海大喜珠寶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1年08月03日對第5366862號“中國黃金 CHINA GOLD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含國家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2、爭議商標文字“中國黃金”屬于行業(yè)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3、被申請人涉嫌使用非法手段申請注冊爭議商標。
4、申請人在先使用“中國黃金珠寶”招牌,享有在先權利,且經申請人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5、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
6、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意在非法使用并謀取暴利。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局異議審理決定準予注冊,異議裁定公告日期為2012年11月27日,核準注冊在第14類貴重金屬錠、裝飾品(珠寶)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期自2011年3月7日起,經續(xù)展商標專用期至2031年3月6日。至本案審理時,爭議商標注冊人名義已變更為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
2、申請人提交證據(jù)中未見其證據(jù)目錄中所列七至十二(對應頁碼23-28)部分。
3、已生效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5262、1936號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1103、4713號行政判決書中認定以下事實:被申請人全稱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現(xiàn)名稱變更為“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并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yè)。“中國黃金”、“China Gold”作為經相關行政機關規(guī)范使用的企業(yè)名稱簡稱,經使用已與被申請人產生了較為緊密的對應關系。爭議商標指定的貴金屬錠等商品與被申請人核準經營范圍一致。
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及商標局查明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1、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是否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商標局認為,依據(jù)商標局查明事實可知,被申請人全稱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現(xiàn)名稱變更為“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yè)。“中國黃金”作為被申請人企業(yè)名稱的簡稱,經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與被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整體含義有別于國名。爭議商標指定的貴金屬錠等商品與被申請人核準經營范圍亦一致,故爭議商標整體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2、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爭議商標由漢字“中國黃金”及其對應英文“China Gold”與圖形組合構成,爭議商標由漢字“中國黃金”及其對應英文“China Gold”與有一定的設計感的圖形組合構成。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未構成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的情形,能夠作為商標被消費者加以識別,整體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一)的相關規(guī)定。
3、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首先,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中所指的“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本案申請人僅明確其主張在先著作權。本案中, “中國黃金珠寶”作品登記證書登記日期為2014年6月20日,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2年2月28日,均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故申請人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商標局不予支持。
其次,該條款中“申請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是對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本案申請人提交的宣傳冊、店鋪圖片及收據(jù)等證據(jù)為申請人自制證據(jù),形成時間難以確認;2001年申請人與他人簽訂品牌加盟合同書,無相關發(fā)票等其他證據(jù)佐證其實際履行情況;中國中輕產品質量保障中心出具證書時間為2016年1月,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葉金明先生的紀念證書、明信片等證據(jù)未體現(xiàn)其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申請人提交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在貴重金屬錠、裝飾品(珠寶)等商品上等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近似的商標并有一定影響。
另,申請人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出主張,該規(guī)定是對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涉及問題的規(guī)定,并非本案審理范圍,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商標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相似的商標,還有“中國工藝”“中國化工”、“中國船舶”等,都是由央企申請的,并且大部分都是經過駁回、復審、無效宣告等多重程序,最終得以注冊成功并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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