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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標駁回復審案例:“星火燎原”商標駁回復審部分成功时间:2022-07-26 申請人:北京埃碧普羅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57612526號“星火燎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814019號“星火燎原及圖”商標、第17242928號“星火燎原”商標、第10778223號“星星燎原及圖”商標、第54642497號“星火燎車”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一已被撤銷注冊,引證商標三處于撤銷復審程序中,懇請待引證商標一、三的權利狀態穩定后再審理本案。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在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商標局決定予以撤銷,該撤銷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之間已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引證商標三處于撤銷復審程序中,其在先權利并未喪失。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市場營銷服務、定向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與引證商標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會計等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該部分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應予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廣告、市場營銷服務、定向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外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會計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四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在該部分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市場營銷服務、定向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企業如果在注冊商標時被駁回,想進行商標駁回復審,可以隨時與我們溝通,我們是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電話18005608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