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梓行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58836990號“萬明眼清”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784955號“萬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期滿未續展,將不再構成在先商標權利障礙。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具有顯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經宣傳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類似情形的商標可獲準注冊,依據審查一致原則,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設審定。
經復審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尚在寬展期內。鑒于引證商標續展與否不影響本案結論,故商標局對其不予評述。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萬明眼清”指定使用在 “醫療輔助;醫療按摩”等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性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
該案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萬明眼清”在醫療輔助、醫療按摩等服務上可能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解,這個詞更像是一句廣告宣傳語,有著“很多眼睛通過按摩都變得明亮、看得清楚”的潛在含義。最終,商標評委會駁回了該商標駁回復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