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商標被駁回是正常情況。面對駁回時,我們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的方式來爭取商標權。
申請人:嘉里糧油(防城港)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47493818號“清心”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05784號“清心及圖”商標、第9498144號“清心茶園”商標、第44551135號“清心雞及圖”商標、第5532530號“清心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已有與申請商標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一、三 權利狀態不穩定,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三經商標局駁回復審程序予以駁回,且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根據商標局審理查明的事實,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不存在權利沖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在漢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水果罐頭、烹飪用蛋白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蓮子、肉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可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其余類似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另,商標審查實行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水果罐頭、烹飪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