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金士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保定旗開得勝辦公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1年07月30日對第48844662號“金士頓”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金士頓科技公司的中國子公司,其“金士頓”和“KINGSTON”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請求認定其第12174986號“金士頓”商標、第2024537號“KINGS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為存儲卡(數據處理設備)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并予以保護。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申請人在明知引證商標的情況下,除爭議商標外還申請注冊了多件“金士頓”商標,其行為具有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并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稱證據材料見第43482744號無效宣告案卷中):
1、經公證認證的金士頓科技公司出具給申請人的商標許可及維權授權書、申請人企業名稱變更信息;
2、金士頓官網信息、官方微博信息、官方微信公眾信息資料;
3、申請人相關媒體報道及參展信息報道資料;
4、申請人相關廣告統計表、廣告截圖、廣告合同等資料;
5、申請人在京東、天貓店鋪資料;
6、申請人在京東的銷售額、銷量統計表資料;
7、申請人審計報告及完稅證明資料;
8、申請人所獲榮譽資料;
9、申請人商標檔案信息;
10、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判決書;
11、被申請人相關信息資料。
被申請人在商標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8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1年4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7類建筑咨詢、建筑物施工等服務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金士頓科技公司在第9類存儲卡(數據處理設備)、存儲器擴充插件等商品上在先注冊了引證商標一、二,現均為有效注冊商標。鑒于引證商標一、二的所有人金士頓科技公司授權申請人使用引證商標一、二,故申請人具備援引引證商標一、二的主體資格。
3、被申請人共申請注冊了六十七件商標,除爭議商標外,還在第2、7、11、16、20、23等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金士頓”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商標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的相關精神已具體體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規定中,本案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7類建筑咨詢、建筑物施工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第9類存儲卡(數據處理設備)、存儲器擴充插件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非類似商品和服務上并存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本案中,雖然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金士頓”、“KINGSTON”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未達到相關消費者所熟知的程度。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詢、建筑物施工等服務與申請人主張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存儲卡(數據處理設備)、存儲器擴充插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應不致誤導公眾從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本案中,首先,根據商標局查明事實3可知:被申請人共申請注冊了六十七件商標,除爭議商標外,其還在第2、7、11、16、20、23等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金士頓”商標。其次,被申請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標使用證據或對其注冊上述商標的意圖及商標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說明。對此,商標局認為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已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標的故意,該類搶注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另,申請人還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等規定所提主張,因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商標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