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譽君 被申請人:陳世華
申請人于2021年09月06日對第50142708號“伊麗雅”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6811325號“伊麗雅ELEY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被申請人名下7件商標均是抄襲搶注他人天貓店鋪名稱,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易導致消費者誤認,并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在先無效宣告裁定;申請人伊麗雅旗艦店相關銷售證據等。
商標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商標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仍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7類“飲料加工機”等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于2021年6月14日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權至2031年6月13日。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于2008年6月30日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于2011年1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6類“金屬支架;金屬梯;金屬繩;釘子;關門器(非電動);五金器具;金屬鎖(非電);金屬桶;金屬標志牌”商品上,續展后商標專用權至2031年1月27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商標局認為,鑒于《商標法》第七條中的相關精神已體現于《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飲料加工機”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上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伊麗雅”為無固定含義的漢字組合,本身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是申請人的商標和天貓店鋪商號,爭議商標與之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完全相同,難謂巧合。據申請人證據及商標局檢索查明,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后注冊了與他人天貓店鋪商號、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的“絢妍”、“RAYBEEN”、“岑振”、“玫瑰語鹿”、“歌立方”、“強袋”商標。被申請人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能提供其商標的合理出處。綜上,可以認定本案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以及摹仿他人商標、商號的故意。該類搶注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或者爭議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定所提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商標局不予支持。
另,鑒于商標局已經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對申請人商標權利予以保護,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規定情形,商標局不再予以單獨評述。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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