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駁回復審案例:“伯拉德”商標駁回復審部分成功时间:2022-07-04 申請人:蘇州賽諾木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51251223號“伯拉德”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獨創設計,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966096號“柏拉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構成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商標局已作出撤銷決定,決定引證商標在木地板、非金屬地板商品上予以撤銷,該決定現已生效(見第1790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 引證商標現核定使用商品為 “瓷磚;非金屬地板磚;大理石;石膏板;耐火磚、瓦;建筑玻璃;磚粘合料;非金屬建筑物”。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石膏板、瓷磚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呼叫及后兩漢字相同,首字字形相近,予消費者整體印象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類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石膏板、瓷磚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