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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申請對阿里巴巴“雙十一”商標無效宣告时间:2022-06-23 申請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雙十一”僅直接表示了節日名稱及服務的提供時間特點,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系對服務促銷特點的描述或宣傳性用語,難以起到商標的識別性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二、爭議商標是購物節日的通用稱謂,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區分功能。三、“雙十一”作為新興的“人造節日”,本質上是商業促銷活動,爭議商標容易使社會公眾尤其是未成年人誤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節日,具有欺騙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及多份生效裁決均認定人造節日詞匯具有欺騙性。四、被申請人的多件商標已被予以撤銷,爭議商標系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五、被申請人作為互聯網領域的電商巨頭,其將直接描述購物節日的行業通用稱謂申請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意圖明顯,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被申請人“雙11”、“雙十一”、“雙11狂歡節”等商標的行政判決書; 2、“雙11”、“雙十一”、“雙11狂歡節”等商標的撤銷復審決定書; 3、百度百科有關“雙11”、“雙十一狂歡節”的介紹資料; 4、歷史資料有關“雙十二事變”、《雙十協定》的介紹; 5、國家圖書館關于“雙11”、“雙十一”、“天貓雙11”、“淘寶雙11”、“京東雙11”的報道檢索資料; 6、被申請人實際使用商標的資料; 7、被申請人CEO馬云先生接受采訪的相關資料; 8、其他電商使用“雙11”、“雙十一”的相關宣傳資料; 9、被申請人的“雙11”系列商標資料、駁回復審決定書、相關判決書; 10、“**雙11”商標資料; 11、有關“雙11”是否能為本案被申請人注冊為商標的媒體報道資料; 12、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國家發改委的有關文件; 13、《商標認知調研分析報告》及相關公證書; 14、包含“雙11”的有關文件、通知資料; 15、被申請人的“貿易通”、“客戶通”等商標資料; 16、有關節日、紀念日、活動日設立程序的通知; 17、有關含“節”字商標的行政判決及裁定書; 18、對被申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官方報道資料及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雙11”、“雙十一”系列商標為被申請人獨創,具有極強的顯著特征,并未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時間特點,且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爭議商標經使用已與被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已發揮商標識別來源的作用,并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二、被申請人已經獲準注冊的“雙11”、“雙十一”系列商標以及相關裁決書、判決書皆表明上述商標具有顯著性,申請人提交的少量裁決不能證明被申請人的商標缺乏顯著性。三、爭議商標標志本身與節日不存在任何關聯,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傳統節日相聯系,不具有欺騙性,并未導致消費者的誤認,不會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四、被申請人申請注冊“雙11”、“雙十一”系列商標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常舉措,并非對公共資源的壟斷,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有利于電商甚至零售行業有序發展,并不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五、申請人提交的理由和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缺乏顯著性或者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故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被申請人企業介紹及其“淘寶”、“天貓”的馳名商標認定資料; 2、“雙+數字”的商標資料; 3、《中國電子商務報告》; 4、淘寶、天貓關于春晚的報道資料; 5、“雙11”、“雙十一”系列商標宣傳、使用資料; 6、其他主體搶注“雙11”、“雙十一”系列商標的資料、相關裁決書、判決書; 7、被申請人發出的《通告函》; 8、微信發布要求廣告素材禁用“雙11”系列商標的相關報道資料; 9、騰訊與京東存在股權關聯的報道資料。 申請人的主要質證意見為:一、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雙11”、“雙十一”就是公眾對于特定日期的習慣性表述,是對11月11日購物狂歡節的直接描述,是表達促銷節日名稱的通用詞匯,其知名度是全體參與活動的電商平臺、實體商家、消費者、物流快遞企業等各個參與群體共同打造的,單純的“雙11”、“雙十一”等本身并無任何知名度,亦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二、被申請人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僅將“雙11”、“雙十一”系列商標作為一個描述服務提供時間的詞語在使用,并添加“天貓”等字樣用以區分服務來源。三、爭議商標僅由“雙十一”構成,不含其他文字和其他元素或顯著藝術設計,整體僅直接表示了節日名稱及服務的提供時間等特點。四、“雙11”、“雙十一”部分商標已被予以駁回,充分證明“雙11”、“雙十一”系列商標缺乏應有的顯著性。五、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真實意義上的節日。六、被申請人的多件商標已被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系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七、被申請人作為互聯網領域的電商巨頭,其將直接描述購物節日的行業通用稱謂申請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意圖明顯,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具有顯著性。故請求對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相關行政決定書、判決書作為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17年10月31日在第41類培訓等服務上提出注冊申請,在除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服務外的其余服務上于2019年4月28日獲準注冊,專用權止于2029年4月27日。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提交的證據及查明事實,商標局對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并審理如下: 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對此,商標局認為:首先,本條中的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訴爭商標屬于法定的商品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常的稱謂,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可以視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通用名稱。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商標申請日時的事實狀態為準。核準注冊時事實狀態發生變化的,以核準注冊時的事實狀態判斷其是否屬于通用名稱”。 本案中,爭議商標申請日為2017年10月31日,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并未體現“雙十一”已被相關專業工具書或辭典等規范性文件收錄、公布,成為培訓等服務上法定的通用名稱,同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絕大多數為相關電商、實體商家在廣告等服務上使用“雙十一”、“雙11”的資料,不能證明“雙十一”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成為培訓等服務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其次,本條中的僅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由指定使用服務內容、質量、方式、目的、對象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或者商標雖然包含其他構成要素,但整體上僅直接表示。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多涉及“雙十一”、“雙11”在廣告等服務上的使用,不能證明“雙十一”在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中,系僅直接表示指定的培訓等服務的特點的詞匯。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再次,“雙十一”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培訓等服務上,相關公眾易將其作為相關服務提供時間的宣傳用語而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其作為商標使用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