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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宣告答辯所需材料,充足的材料力助保住商標时间:2022-06-20 申請人:廣東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孟浩成 申請人于2021年05月20日對第32980146號“喜洋洋”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東莞市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致力于為社區居民打造便利生活的專業連鎖企業,主要經營種類有百貨、日用品、充值卡、煙草、小食、方便面、飲料、奶制品及工廠允許范圍內的速食品及實際門店消費者所需求的相關服務。申請人是東莞市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喜洋洋”品牌經申請人及其母公司長期的宣傳使用在行業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8645768號“太陽出來喜洋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4881751號“可喜喜洋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8607871號“可喜喜洋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喜洋洋”完全相同,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亦是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3、被申請人曾是申請人股東,完全知曉申請人商標。在被申請人離職后,先授意他人注冊爭議商標,再通過受讓的方式獲得爭議商標,其行為屬于惡意搶注。3、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被申請人具有主觀惡意,其受讓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綜上,依據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申請人簡介、品牌發展歷程、企業內刊; 2、榮譽證書; 3、“喜洋洋”店鋪分布圖、加盟手冊、加盟店明細、店鋪開業照片、加盟合同及發票、歷年發票; 4、媒體報道; 5、商標實際使用情況; 6、被申請人——孟浩成的任職證明及離職協、任職期間簽署的部分文件; 7、其他行政機關裁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為實際經營需要,通過合法受讓獲得“喜洋洋”系列商標的專用權。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各引證商標的整體區別較大,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創辦的湖南喜洋洋公司早于申請人,對“喜洋洋”享有在先的企業字號權。另外,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多體現了申請人的“可喜”商標,且其許可第三方加盟商使用的商標亦為“可喜”商標,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其“喜洋洋”商號或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的注冊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在被申請人的大力使用下已擁有穩定的市場格局。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爭議商標轉讓協議和轉讓費電子回單、同意轉讓證明和轉讓公證書、部分轉讓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獨占許可合同; 2、湖南喜洋洋公司特許經營證和備案信息、股權變更信息和股東出資證明; 3、被申請人出資入股申請人母公司——東莞市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的證明; 4、湖南喜洋洋公司所獲榮譽證書、公益捐贈、媒體報道、會議活動; 5、部分加盟店協議、加盟費票據、門店照片、部分采購協議、商業管理信息系統項目合同書、倉儲物流系統項目合同書; 6、品牌宣傳推廣協議和相關網絡信息; 7、申請人網絡推廣被投訴的信息、微信公眾號信息; 8、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關于喜洋洋(廣東)商業運營有限公司舉報事項的回復》。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于亞芳于2018年8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2019年9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飯店商業管理等服務上,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13日經核準,爭議商標被轉讓給孟浩成,即本案被申請人。 2、2020年1月8日,本案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提出第一次無效宣告申請。商標局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商評字(2020)第334041號無效宣告裁定書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申請人未提起訴訟。 3、引證商標一由東莞市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7日申請注冊,2011年10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戶外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31年10月20日。2016年11月20日經核準,引證商標一被轉讓給廣東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 4、引證商標二由江北區好宜惠食品超市于2017年6月20日申請注冊,2018年6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6月20日。2018年10月27日經核準,引證商標二被轉讓給臺州市路橋貝上電子商務商行,后于2020年6月27日再次核準被轉讓給廣東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 5、引證商標三由臺州市路橋貝上電子商務商行于2018年1月10日申請注冊,2018年12月6日初步審定并公告,2019年3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3月6日。2020年6月27日經核準,引證商標三被轉讓給廣東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由審理查明第2項可知,爭議商標曾被本案申請人提出過無效宣告申請,本案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商標局已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裁定,且該裁定已生效。故本案申請人再次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主張,商標局不再予以評述。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理由及提交的證據材料,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1:根據審理查明第1、3、4、5項可知,引證商標一、二的獲準注冊日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引證商標三的初步審定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故本案應同時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爭議商標僅由普通印刷體漢字“喜洋洋”構成,引證商標一文字“太陽出來喜洋洋”成扇形組合,并配有黑色圓形背景,引證商標二和引證商標三均由漢字“可喜喜洋洋”構成。申請商標與上述各引證商標相比較,整體呼叫、含義及視覺效果均存在一定差異,尚可區分。且考慮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經營的便利店服務受地域性影響,已各自形成較為穩定的市場格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若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均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2: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適用前提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系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系其自制的企業簡介和品牌發展歷程。證據2、4、5、6顯示,申請人及其多家加盟店通過“喜洋洋便利店”對外出售日用品、食品、煙草等商品,屬于零售服務行業,該服務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飯店商業管理等服務存在一定差異,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缺乏事實依據,商標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該案例中,被申請人提供了多個有效的、能展示公司所獲榮譽的證明材料,最終在商標無效宣告答辯中獲得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可,商標權得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