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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標駁回復審方法:放棄部分商標權,從而復審成功时间:2022-06-08 申請人:山西神堂子夏峰酒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57681421號“子夏峰 酒業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會計、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尋找贊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故申請商標與駁回中引證的第3590619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2、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217457號“銀馬嶺YINMALI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會計、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尋找贊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故商標局作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在上述服務上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會計、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尋找贊助”服務以外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相比較,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市場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會計、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尋找贊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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