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江蘇兩心同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1年07月08日對第14147235號“洋小白”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系中國白酒行業領軍企業,曾多次獲得國家、省、市級榮譽,在全國范圍內享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259111號“洋河及圖”商標、第1599550號“洋河”商標、第13336481號“洋小二”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宿遷市洋河新區,理應知曉申請人及其引證商標,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多個與申請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近似的商標,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三、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2019年《商標法》第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申請人企業基本情況;2011-2013年度審計報告;榮譽證明等;商標授權許可說明;“洋河”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證明;申請人“洋河”及“洋小二”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被申請人名下商標檔案;在先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被申請人在商標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局異議決定準予注冊,注冊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1日第1500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雞尾酒;白蘭地”等商品上。爭議商標的專用期至2025年4月20日。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三的申請注冊日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經商標局核準,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開胃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上述諸引證商標均在商標專用期內。
3、2002年2月,商標局曾在商標監(2002)119號《關于“洋河”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通知》中認定申請人注冊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洋河”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局在商評字[2015]第0000032559號《關于第8214798號“洋河灣”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定申請人的“洋河”商標在2010年4月16日前已在白酒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局在商評字[2015]第32555號《關于第8214794號“藍色洋河灣”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定申請人的“洋河”商標在2010年4月16日前就已在白酒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4、被申請人名下申請注冊了多件與申請人商標相近的商標:“藍色時光”“藍小海”“藍小夢”“藍小夢”“蘇小羊”“洋老大”“洋小樂”“洋小丫”“洋老天”等。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一、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是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及對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而本案申請人“洋河”、“洋小二”商標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已注冊商標,故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審理。
二、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情形。本案中,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多件與申請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近的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地域相同,且為同行業者,其對申請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理應知曉,在此情況下,其申請注冊前述商標的行為明顯具有主觀惡意,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被申請人此種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注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之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最終,商標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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