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提出異議后,要積極應對,分析異議的理由。常見的理由就是申請的商標與異議引證商標屬于在相似商品中的相似商標。相對的,進行異議答辯時也主要是從這兩點來反駁。
案例分析:
異議人:雄縣格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雄縣澤暉乳膠制品有限公司
異議人雄縣格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雄縣澤暉乳膠制品有限公司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標公告》第46980074號“吉士多”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商標局決定:第46980074號“吉士多”商標準予注冊。
分析:
被異議商標“吉士多”指定使用于第28類“游戲機;玩具手槍;塑膠跑道”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4739929號“吉士多”商標核定使用于第17類“生橡膠或半成品橡膠;非金屬軟管”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異議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異議人將其“吉士多”作為商標于“游戲機;玩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因此對于異議人該異議理由商標局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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