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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案例:以現有技術抗辯,卻不提供證據时间:2022-04-02 近日,一則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案判決書公布在法院網上。該案中,上訴人(原被告人)訴稱其制造的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行業內現有技術,不屬于侵權行為,但未提交現有技術的證據,最終法院判其敗訴。 上訴人(原審被告):無錫臺翔電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錫北鎮工業園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無錫凌博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繡溪路59-10號。 上訴人無錫臺翔電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無錫凌博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博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蘇05民初1656號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臺翔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凌博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被訴侵權產品所用技術是行業內現有技術及慣常手段,凌博公司的專利權不穩定,臺翔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凌博公司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臺翔公司的上訴請求。 凌博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凌博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臺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專利名稱為“一種電動車控制器用彈性簧片結構”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侵權產品;2.判令臺翔公司銷毀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3.判令臺翔公司賠償因其侵犯涉案專利而造成凌博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其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開支共計80萬元;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臺翔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凌博公司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涉案專利。目前,涉案專利處于有效狀態,凌博公司據此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凌博公司發現臺翔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制造、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被訴侵權產品。2020年8月17日、8月18日,凌博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江蘇省無錫市江南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完全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臺翔公司未經許可,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其行為直接沖擊、搶占了凌博公司多年積累維護的市場份額,同時也給凌博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臺翔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涉案專利基本情況 凌博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涉案專利,于2016年8月31日獲授權公告。涉案專利一共有3項權利要求,現仍處于有效期內。 (二)被訴侵權事實 2020年8月17日,凌博公司向江蘇省無錫市江南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2020年8月17日下午,公證員黃某和公證處工作人員吳旭萍及凌博公司的指定人員來到位于無錫市濱湖區標識為“梁清路123”“小牛電動授權專賣店”等字樣的電動車專賣店,在該專賣店內購得電動車一輛,并至××路××號的小牛電動車授權專賣店取得發票一張。公證人員所封存物品帶回公證處,由公證處進行保管。為證明上述過程,江蘇省無錫市江南公證處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了(2020)蘇錫江南證字第7667號公證書。 根據(2020)蘇錫江南證字第7667號公證書所附的照片顯示:公證取證的該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封面載明“小牛電動”“江蘇小牛電動科技有限公司”字樣,合格證內載明“車輛制造商:江蘇小牛電動科技有限公司”,同時載明“控制器生產企業:無錫臺翔電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購買該電動自行車的增值稅發票顯示金額為4900元。 (三)侵權比對情況 本案庭審中,經當庭拆封公證封存實物,內有一個控制器和控制器插頭,控制器殼體上有“無錫臺翔電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字樣。 經當庭比對,凌博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3全部技術特征一一對應,落入權利要求1、2、3的保護范圍,構成相同侵權。臺翔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3的全部技術特征均相同。 (四)其他事實 臺翔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3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50萬元,經營范圍為變頻器、電子控制器及電子產品、電器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金屬制品、車輛配件的制造、加工。 庭審中,關于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臺翔公司陳述系其自己持有、自己開模。 就(2020)蘇錫江南證字第7667號公證書公證取證的被訴侵權產品,針對臺翔公司的制造、銷售行為,凌博公司同時向原審法院提起了三個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分別為(2020)蘇05民初1656號,涉及ZL20162018××××.7號實用新型專利,即本案;(2020)蘇05民初1657號,涉及ZL201621467892.7號實用新型專利;(2020)蘇05民初1658號,涉及ZL201620217277.4號實用新型專利。在三案中,凌博公司共同提交其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發票及公證費發票、代理委托合同及發票,主張支出了合理開支購車費4900元、公證費5560元、代理費5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綜合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本案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凌博公司依法取得的涉案專利權,現仍處于有效期內,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就本案爭議焦點,具體評述如下: (一)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本案中,凌博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3均構成相同,經比對,臺翔公司對此亦予以確認。因此,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3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原審中,臺翔公司辯稱其制造的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行業內現有技術,但并未提交相關現有技術的證據,對臺翔公司的該辯解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二)本案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本案中,臺翔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涉案專利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因凌博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亦未舉證證明臺翔公司的侵權獲利,故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類型、專利貢獻價值、被訴侵權產品本身價值、臺翔公司侵權規模、侵權情節以及凌博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臺翔公司賠償凌博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一、臺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凌博公司第ZL20162018××××.7號、名稱為“一種電動車控制器用彈性簧片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二、臺翔公司立即銷毀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三、臺翔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凌博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四、駁回凌博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最高法院予以確認。 本案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因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 最高法院認為,結合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答辯情況及案件事實,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臺翔公司的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通常情況下,被控侵權人進行現有技術抗辯,應至少援引相應對比文獻中記載的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但經釋明,臺翔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臺翔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無事實依據,最高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專利系合法授權的專利,原審判決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認定無誤,在此基礎上,判令臺翔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亦無不當,最高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臺翔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有誤,最高法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無錫凌博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負擔2360元,無錫臺翔電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負擔94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無錫臺翔電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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