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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企業侵犯“百歲山”商標權,被判賠償15萬时间:2022-03-24 近日,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口沅酒業有限公司、北京物通時空網絡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關于“景田”、“百歲山”商標侵權糾紛案完成審理終結,被告安徽口沅酒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第3407468號“百歲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十五萬元。 [涉案商標] 涉案商標一:景田 申請號:633953 商品類別:蒸餾水、無酒精飲料、果汁、汽水、礦泉水、碳酸飲料 涉案商標二:百歲山 申請號:3407468 商品類別:不含酒精的果汁飲料、植物飲料、水(飲料)、礦泉水、礦泉水(飲料)、純凈水(飲料)、蒸餾水(飲料)、豆類飲料、餐用礦泉水、制礦泉水配料 [案情摘要] 景田公司于1992年在深圳成立,是一家專注于生產經營飲用水的企業,擁有第633953號“景田”商標(簡稱涉案商標一)和第3407468號“百歲山”商標(簡稱涉案商標二)并在礦泉水(飲料)等商品上持續使用至今,經過原告長期使用推廣和成功的商業運營,涉案商標在中國境內為公眾廣為知曉,具有較高的美譽度和知名度,已經構成馳名商標。2017年12月27日被告喬傳坤申請注冊第28358339號“百歲山景醉”商標,2018年9月18日日該商標被駁回商標注冊申請。2018年2月27日被告喬傳坤登記設立一人公司即被告口沅公司,并對外生產銷售“百歲山景醉”酒,被告物通時空公司為被告口沅公司宣傳推廣銷售“百歲山景醉”酒提供網絡平臺。被告喬傳坤、口沅公司在知曉或應當知曉景田、百歲山等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情況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白酒等商品上惡意注冊商標并使用,所生產銷售的“百歲山景醉”酒與原告“景田”、“百歲山”礦泉水在銷售場所和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關聯,極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被告不正當利用原告景田和百歲山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致使原告利益受損。 北京法院認為,本案原告對被訴侵權行為進行公證之日為2018年12月19,并主張侵權行為持續至本案庭審之日,即2021年8月27日,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于2019年11月1日開始實施,鑒于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跨越新舊商標法實施期間,故本案的審理應當適用2019年商標法。根據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理由,一、原告的“百歲山”礦泉水品牌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相關領域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為公眾所熟知,已經構成馳名商標,依法應予跨類擴大保護。二、被告口沅公司、喬傳坤在物通時空公司運營的“中華名酒招商網”上展示帶有“百歲山景醉”標識的白酒產品及包裝圖片進行宣傳的行為,構成復制、摹仿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侵害了原告對涉案商標二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三、本案中,被告口沅公司類型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喬傳坤為該公司唯一股東。結合本案證據能夠證明,喬傳坤在微信朋友圈與口沅公司在“中華名酒招商網”推廣的被訴侵權產品系同一產品,在被告喬傳坤未提供證據證明口沅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情況下,本院認為,喬傳坤與口沅公司就其上述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被告安徽口沅酒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第3407468號“百歲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十五萬元。 安徽飛鏢網點評:近些年類似的侵權事件頻發,打擦邊球雖然一時間可以帶來一定的知名度或是達到博取眼球的效果,但是長遠來看,這樣的做法存在很大的隱患,要想提高自己品牌價值,將品牌做大做強,企業還得秉承創新、誠信以及契約精神,走自己的路,做自己的品牌。 商標作為企業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資產,在市場估值中其價值已超過有形資產。因此,企業都應提早進行商標布局,讓商標經過時間沉淀和運營管理,積累知名度和影響力。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如果遇到商標問題,可隨時與我們溝通,電話18005608331,QQ 861894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