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楊靜萍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銀河娛樂商標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3138076號“銀河 GALAXY”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21]第Y004107號決定,于2021年03月15日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決定認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復審商標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間(以下稱指定期間)的使用證據有效,復審商標“假日野營住宿服務、備辦宴席、提供臨時住所、飯店、汽車旅館、飯店、賓館的預訂服務、餐館、自助餐館、火鍋餐廳、烤燒餐廳、餐廳、快餐館、咖啡館、自助餐廳、酒吧、提供生魚片和壽司的餐館、快餐餐館、提供在餐館內食用的飲食服務”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無效,不能證明復審商標的指定期間內進行了有效的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隸屬于銀河娛樂集團,主要在澳門發票經營綜合度假、餐飲、酒店等相關項目,復審商標作為被申請人及其集團的主要標識,廣泛應用于集團提供的各項服務,具有較高知名度。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了以下答辯證據(光盤):(經核實,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包含于復審證據)
1.銀河娛樂集團官網截圖及相關介紹;
2.宣傳圖片、媒體報道
3.銀河酒店大門標識照片;
4.各旅游網站對銀河酒店的宣傳推廣及消費評價截圖。
商標局將被申請人上述證據交申請人進行質證,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了如下質證意見:被申請人證據或為自制證據,真實性難以確認,或顯示的并非復審商標,或未顯示具體使用,或并非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的情況,難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的已實際進行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使用。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8月27日申請注冊,于2016年7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備辦宴席、養老院、飲水機出租等服務上, 2020年8月26日申請人對復審商標在“假日野營住宿服務、備辦宴席、提供臨時住所、飯店、汽車旅館、飯店、賓館的預訂服務、餐館、自助餐館、火鍋餐廳、烤燒餐廳、餐廳、快餐館、咖啡館、自助餐廳、酒吧、提供生魚片和壽司的餐館、快餐餐館、提供在餐館內食用的飲食服務”服務上的注冊提出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
商標局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指定期間內,復審商標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類復審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宣傳圖片、各旅游網站的宣傳推廣及消費評價等證據可知,其在指定期間內向他人提供了住宿、餐飲等相關,結合被申請人的相關介紹、酒店照片可知其確有真實使用意圖,且已實際投入使用。被申請人證據中顯示的商標名稱未改變復審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可視為系復審商標的使用。申請人雖質疑被申請人證據的真實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故商標局合理采信被申請人的上述證據。綜上,在無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申請人上述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可以認定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飯店、餐廳、提供臨時住所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故,復審商標在上述服務及與之類似的備辦宴席、自助餐廳等全部復審服務上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
飛鏢網點評: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滿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可以以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請撤銷,若商標注冊人有規定期限內提供不出使用證據,則予以撤銷。
商標保護是一門學問,于企業來說,提高商標保護意識,完善商標布局是關鍵,另外,監測商標環境也不能馬虎,及時對可能存在的搭蹭、侵權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也很重要。商標持有人在日常生活中對商標的使用,一定要符合相關規定,保留好相關使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