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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案例:因15塊的自拍桿,黃山一小店賠償1萬元时间:2022-02-10 原告: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華區大浪街道浪口社區華榮路**德泰工業區**廠房**,**廠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單景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平,北京商專潤文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若蘭,北京商專潤文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被告:歙縣七色花女孩飾品店,經營場所安徽省黃山市歙縣徽城鎮中和街**,注冊號341021600057517。 經營者:王云芳。 原告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德盛公司)與被告歙縣七色花女孩飾品店(以下簡稱七色花飾品店)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源德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七色花飾品店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七色花飾品店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其實用新型專利權商品的行為;2.判令七色花飾品店賠償其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5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11日,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2015年1月21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42052××××.0,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經調查,七色花飾品店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自拍桿,故訴至法院。 七色花飾品店未提出答辯意見。 源德盛公司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了證據,七色花飾品店未提交證據,亦未發表質證意見。對源德盛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結合庭審調查認定如下:證據1-3為權屬證據,予以采信;證據4為證據保全公證書,系有權機關依法作出,且無相反證據推翻其效力,予以采信;證據5購買費用截圖,經查驗系證據保全公證書后附圖片,予以采信;證據6公證費發票不能顯示與本案侵權事實相關,不予采信。 庭審中,源德盛公司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了比對,并確認要求法院保護的是權利要求2。經比對,源德盛公司認為七色花飾品店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自拍桿”的技術特征完全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七色花飾品店未到庭,亦未發表比對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于2015年1月21日獲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20142052××××.0,該專利目前在有效期內,其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1.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包括伸縮桿及用于夾持拍攝設備的夾持裝置,所述夾持裝置包括載物臺及設于載物臺上方的可拉伸夾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夾持裝置一體式轉動連接于所述伸縮桿的頂端。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彎部。2015年2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涉案專利出具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評價意見為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權利要求2-13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源德盛公司在庭審中明確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作為訴請保護的范圍。 2020年6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的公證員張某和公證人員王某南京達雄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請,對申請人指派的購買人員李學良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過程進行了公證,并于2020年7月13日對上述公證行為出具(2020)川國公證字第76998號公證書,公證書后附照片打印件5頁。根據公證書記載,2020年6月22日17時46分,購買人在黃山市歙縣中和街121號一家門頭標有“明輝七色花”的店鋪購買了總價為15元的自拍桿一個,手機支付截圖顯示收款人為“歙縣七色花女孩飾品店”,即為本案被告。 庭審中,源德盛公司將經本院確認封存完好的公證封存物品的封裝打開,打開包裝取出標有黑色自拍桿一件(按鍵和手柄底座為玫紅色)。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為自拍桿,包括有伸縮桿和夾持裝置,在載物臺的上方有夾持裝置,可伸縮桿的一端安裝在塑膠把手內,另一端通過螺絲固定于夾持裝置的底部,伸縮桿與夾持裝置連接處可以轉動,夾持裝置包括有塑膠墊的載物臺和可拉伸的夾緊機構,載物臺有缺口,可拉伸夾緊機構也有一伸縮性U形折彎部,折彎部開口與載物臺的缺口開口方向相同,伸縮桿與夾持裝置可以折疊容置于載物臺缺口和可拉伸夾緊機構折彎部。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技術特征相同,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另查明,七色花飾品店是2005年6月1日注冊、2016年6月20日核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地,經營地在黃山市歙縣徽城鎮圍為女孩飾品、針織百貨、化妝品、批發兼零售。 本院認為,源德盛公司是涉案“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20142052××××.0)的權利人,其依法繳納了專利年費,涉案專利是一項有效專利,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其專利產品,否則即構成專利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源德盛公司在本案中明確以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權利要求2作為訴請保護的范圍,因此涉案專利權在本案的保護范圍是“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彎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確認上述權利要求2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本案中,七色花飾品店未提供證據推翻證據保全公證書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院可依前述公證書載明的內容認定七色花飾品店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的事實。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技術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害了源德盛公司的專利權,七色花飾品店對其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鑒于源德盛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侵權所受損失或七色花飾品店因侵權所獲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情況,在確定本案賠償數額時,本院綜合考量如下因素:1.依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內容,涉案專利是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2015年2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確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13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在專利所涉領域,具有一定的價值;2.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包裝及產品上均未標注生產廠家、質量標準及合格信息、生產日期、說明書等信息;3.七色花飾品店未提供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4.七色花飾品店未提供被控侵權產品進貨、銷貨憑證,無法核實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獲利情況;5.七色花飾品店的經營地在黃山市歙縣徽州古城風景區內;6.源德盛公司為本案訴訟必然支出公證費、被控侵權產品購買費等合理費用。綜合上述因素,按照法定賠償的方式,考慮涉案專利的類型、侵權情節、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七色花飾品店的經營位置、經營規模、源德盛公司維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七色花飾品店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0元。 綜上,源德盛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歙縣七色花女孩飾品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名稱為“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專利號為ZL20142052××××.0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手機自拍桿產品; 二、被告歙縣七色花女孩飾品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0元; 三、駁回原告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負擔150元,由被告歙縣七色花女孩飾品店負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另外,通過安徽飛鏢網查詢涉案專利,可以看到,該專利于2017年被申請了無效宣告,權利要求1被宣告無效。這也是企業應對被訴專利侵權的一個方法,即申請該專利無效。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如果遇到專利申請、專利無效宣告等事宜,可與專業的專利代理機構聯系,或者直接致電18005608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