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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例:五常大米告他人侵犯商標權

时间:2022-01-27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京73民終253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泰州市天府米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興化市竹泓鎮工業集中區(尖溝村)。
法定代表人:滕桂華,董事長兼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五常市大米協會,住所地黑龍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偉,會長。


原審被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張奇,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榮丹華,女,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員工。

上訴人泰州市天府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府米業公司)與被上訴人五常市大米協會、原審被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因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32154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天府米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滕桂華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家豪,被上訴人五常市大米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雪到庭接受了詢問,京東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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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米業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在京東公司“www.jd.com”網站中輸入“五常”,搜索結果中可見天府米業公司的“崇明島”大米產品,與事實不符。根據公證書第2頁操作步驟說明第4條,購買人搜索“五常”后,進入搜索結果頁,并沒有看到崇明島相關產品,購買人根據上方系統推薦的品牌庫,點擊了“品牌-崇明島”后進入了只有崇明島專屬產品的搜索結果頁面,從這一個操作流程無法判定是搜索了“五常”后出現了我家的商品。公證書第2頁操作步驟說明第四條截圖標注可說明。但是(2020)京0102民初32154號判決書中第10頁和第11頁提到了,輸入“五常”,搜索結果中可見天府米業公司的“崇明島”大米產品,與事實不符。根據公證書第8頁可見,在京東公司“jd.com”網站中輸入“五常”,沒有出現我公司產品,一審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搜索“五常”,搜索的所有展示的結果中出現天府米業公司的“崇明島”大米產品,只是展示了5款商品,鼠標停留在第一行品牌展示框中的“崇明島”品牌上面,該品牌LOGO下面有崇明島名稱顯示。點擊該品牌后展示的是公證書第10頁的結果。根據公證書第10頁可見,展示的結果為:全部結果>品牌:崇明島*下面的五款商品,并非是搜索“五常”后展示的結果,而是崇明島的品牌專屬商品。二、我公司無意在網絡平臺上侵犯五常市大米協會的商標權益。互聯網交易主要的成交渠道來源于搜索,從公證書第8頁可以看出,事實上用“五常”標簽錄入京東平臺搜索引擎,并不會出現我公司崇明島大米產品圖片。天府米業公司在自己實物商品包裝上均用自己的商標,且有很強的識別性,根本不存在“五常”的標識,消費者絕不會將我司的大米誤認為“五常大米”。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五常市大米協會的公證書為公證在京東網頁在線購買過程,沒有在公證書中看到公證演示過程中含有必要的清潔性檢查步驟,排除網址的唯一性和瀏覽器的純潔性,無法佐證證據的效力,在公證書中實際是選擇了“崇明島”品牌后,才能在搜索結果中出現了爭議產品,五常市大米協會在證據截圖順序上有誤導庭審審判,在公證書附頁也沒有給出現場攝錄的錄像保存記錄,無法排除電腦里存在其他程序修改網頁顯示,或者人為修改網頁代碼更改的可能性,公證的程序存在問題。僅靠截圖無法證明購物的連貫性,事實上搜索“五常”其實沒有找到爭議產品。四、上訴人在開庭前多次向法院陳述五常市大米協會提供的公證書不清楚,關鍵爭議焦點搜索“五常”出現爭議產品的截圖更是模糊不清,圖片和標題均無法看清,公正時間到上訴時間長達2年多,然而原審法院仍未提供相應的清晰證據,使上訴人誤認為被上訴人是在京東平臺檢索“五常”后出現了爭議崇明島產品。五、爭議產品在“京東商城”電商平臺經營主體為“崇明島食品旗艦店”,主營“崇明島”品牌大米,在商品詳情頁中突出“崇明島”品牌,在產品包裝中明確標識為“崇明島”品牌,在消費者的評價界面中也并未提及被上訴人的“五常”商標,事實證明沒有相關公眾產生認識錯誤,消費者完全能夠自行判斷,符合公平的市場原則。六、上訴人在2021年3月22日就像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郵寄了被告天府米業的一審補充答辯意見函,里面描述的內容在一審判決中并未提及到,被上訴人和一審法院也沒有給出解釋。
五常市大米協會辯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公證所使用的設備為天津公證書的設備,是在公證員的監督下操作的,程序合法。公證書原件已交給一審法院,所記載內容已由一審法院確認。涉案商品由上訴人店鋪發貨,現上訴人以公證書記載不清推翻事實無法律依據。關鍵詞搜索可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上訴人商品標題帶有“五常”字樣,雖多出“賽”字,依然不能破壞與五常的關聯性,并且上訴人曾注冊帶有五常字樣的商標,應知曉被上訴人商標的存在。由于上訴人在一審中堅持僅對本案購買商品進行審理,故本案僅涉及一款商品。
京東公司未陳述意見。
五常市大米協會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天府米業公司、京東公司立即停止侵權;2.判令天府米業公司、京東公司賠償五常市大米協會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其中經濟損失193980.1元,合理開支6019.9元,合理開支包含公證費1000元,代理費5000元,購買商品產生的費用是19.9元);3.依法判令天府米業公司、京東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五常市大米協會涉案商標的權屬及知名度情況
2001年7月21日,五常市大米協會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第1607996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大米,大米制品。有效期限自2001年7月21日至2011年7月20日,后該商標經續展,有效期延長至2021年7月20日。2007年12月21日,五常市大米協會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大米。有效期限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后該商標經續展,有效期延長至2027年12月20日。
2018年3月23日,五常市大米協會將上述兩枚商標對應的商標注冊證進行公證,公證事項均為《商標注冊證》原件與復印件相符,經黑龍江省五常市公證處公證,分別出具了(2018)黑五證內民字第741、740號公證書。
五常市大米協會制定的《“五常大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對第1607996號“五常大米”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使用申請程序、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管理、保護等進行了明確。其中,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五常大米”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宜:1.雙方簽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準用證》;3.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標識;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此外,上述管理規則還規定,“五常大米”證明商標的使用者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另,第5789043號“”商標的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與第1607996號類似。
2015年9月16日,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出具的(2015)京方正內經證字第12414號《公證書》載明了中國商標網上的查詢過程,所附查詢結果顯示,2012年4月27日,“”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中國品牌網顯示,2018年至2020年期間,區域品牌(地理標(地理標志產品0排行榜中,“五常大米”分別排名第六名、第六名、第五名。此外,“五常大米”參加了2017IRE廣州大米展覽會,第二屆中國五常大米節于2020由世界高端米業大會助力順利舉辦。
二、被訴侵權行為的相關事實
2019年12月18日,天津市南開公證處出具的(2019)津南開證經字第1444號《公證書》載明了五常市大米協會的授權機構委托代理人霍麗莉對京東公司“jd.com”網站進行瀏覽網頁、商品購買的過程。《公證書》顯示,在京東公司“jd.com”網站中輸入“五常”,搜索結果中可見天府米業公司的“崇明島”大米產品。點擊其中名稱為“2018年新米[當日訂單2小時現磨直發]崇明島大米500g包郵香米粳米賽東北五常稻花香大米農場大米”的產品,可進入產品詳情頁面,頁面顯示店鋪名稱為“崇明島食品旗艦店”,商品售價為19.9元,累計評價300+。商品詳情頁及商品包裝上均宣傳“崇明島”“崇明島大米”等內容。霍麗莉為購買該款產品支出19.9元。此外,“崇明島食品旗艦店”中還有售價為108.8元名稱包含“賽東北五常稻花香”的大米出售,累計評價為500+;售價為66.9元名稱包含“賽東北五常稻花香”的大米出售,累計評價為200+;售價為118.8元名稱包含“非東北五常稻花香”的大米出售,累計評價為3700+。網店經營者資質信息公示頁面顯示,“崇明島食品旗艦店”經營主體為天府米業公司。
三、其他事實
京東公司本院提交了店鋪檢索截圖,各方均認可天府米業公司已經停止在商品名稱中使用“賽五常”字樣的行為。但五常市大米協會認為,在“崇明島食品旗艦店”中以“五常”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仍能搜到該款產品,天府米業公司及京東公司的侵權行為仍未停止。
為證明其產品和“崇明島”商標具有知名度,天府米業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產品檢測報告、產品包裝圖、廣告發票、榮譽證書、銷售合同發票等證據。五常市大米協會認為即使天府米業公司知名度較高,也不能因此免責。
一審法院認為:
結合五常市大米協會提交的商標注冊證公證書等,可以認定五常市大米協會系第1607996號“”注冊商標和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有權在商標有效期間提起本案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第三款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理標,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第二款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根據上述規定,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不同,并非標示商品來源的標識,而是標示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的標識。換而言之,證明商標并非表明商品來源于證明商標的注冊人,而是由證明商標注冊人證明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所謂證明商標專用權,與商品商標專用權亦有所不同,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而只能準許其他人使用該證明商標。是否侵犯證明商標權利,不能以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作為判斷標準,而應當以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作為判斷標準。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
根據上述規定,證明商標是用來標示商品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證明商標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證明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以保有、管理、維持證明商標為核心,應當允許其商品符合證明商標所標示的特定品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中的地名。
就本案而言,涉案商標系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即系證明商品原產地為五常大米特定生產地域范圍,且商品的特定品質主要由該地自然因素所決定,用以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大米商品具有《管理規則》中所規定的特定品質。五常大米協會作為該商標的注冊人,對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應當允許。而且,其不能剝奪雖沒有向其提出使用該證明商標的要求,但商品確產于五常大米特定生產地域范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地名的權利。但同時,對于其商品并非產于五常大米特定生產地域范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商品上標注該商標的,五常大米協會則有權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證明商標權利的責任。具體到本案,五常市大米協會主張涉案店鋪中多款商品涉及侵權,天府米業公司堅持認為本案中應當僅就五常市大米協會公證購買的產品進行審理,在天府米業公司不同意就不同侵權行為并案處理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僅就五常市大米協會公證購買的該款產品銷售行為是否侵權進行審查。涉案被控侵權商品為大米,落入第1607996號“”注冊商標和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注冊商標的核準使用商品范圍。天府米業公司使用的“五常”標識均是第1607996號“”注冊商標和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注冊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二者屬于商標近似。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控侵權大米商品產自五常大米特定生產地域范圍,此種情況下,天府米業公司將“五常”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缺乏正當性。在互聯網銷售環境下,此種使用無疑使得相關公眾在使用“五常”進行關鍵詞檢索時,能夠檢索到天府米業公司的商品,雖然其在“五常”前使用了“賽”字,但在商品名稱字數眾多、不分主次的情況下,此種使用方式并不足以區分天府米業公司大米商品的產地和特定品質,“五常”標識同樣發揮了證明商標的作用,易使社會公眾對該產品所具有的品質產生誤解,將產品與“五常”這一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進行聯系,故天府米業公司的行為侵害了五常市大米協會的商標權,五常市大米協會有權對其此種行為予以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證明商標權利的責任。
對于五常市大米協會主張的停止侵權,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天府米業公司已經停止在產品名稱中使用“五常”字樣的行為,各方對此均無異議,故五常市大米協會要求天府米業公司停止侵權已不具備事實基礎,一審法院不再予以支持。而對于五常市大米協會所主張的“在店鋪中檢索五常,仍能檢索到大米產品”這一事實,一審法院認為,檢索結果系由京東公司后臺系統通過特定算法規則,對眾多商品中符合檢索規則的商品名稱相關的數據進行抓取和匹配,在檢索名稱中已經停止使用“五常”字樣的情況下,五常大米公司所稱在天府米業公司特定品牌店鋪進行檢索,從其檢索方式和檢索結果來看,這種使用方式不會發揮識別作用和造成混淆,均不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故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以支持。
對于賠償損失的數額,鑒于五常市大米協會未舉證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利益,五常市大米協會主張的經濟損失金額過高,一審法院不予全額支持,一審法院將根據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商品種類和銷售價格、產品銷售范圍和銷售數量、商標貢獻率、天府米業公司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對于五常市大米協會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開支,五常市大米協會未提交相關票據予以證明,但考慮到本案訴訟確有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并提交公證書作為證據,律師費、公證費支出屬必要合理費用,故一審法院將依據相關性、必要性、合理性原則,結合其主張經濟損失獲得支持數額的比例,對于律師費等合理開支予以酌定。
對于京東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從京東公司網站公示的經營者信息等內容可知,京東公司作為京東網平臺的所有者,為買賣行為的雙方提供了一個信息交流的公共平臺,京東公司僅為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并未參與買賣雙方的商品交易事宜,對產品和網頁并不具有實質審核義務,亦無證據表明其對天府米業公司在其平臺上的侵權行為主觀上明知或者應知,且商品鏈接已經斷開,故京東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對五常市大米協會的該項主張予以駁回。
對于五常市大米協會所訴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商標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的有限補充,在已經適用商標法對特定行為作出評價的情況下,無須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重復評價,故一審法院對五常市大米協會的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泰州市天府米業有限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二、駁回五常市大米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天府米業公司提交了泰州市天府米業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第15671840號商標注冊證書。
五常市大米協會提交了天府米業公司申請注冊的“五原常產”、“地五道常”、“黑五土常”、“山五水常”商標信息,上述商標狀態均顯示等待實質審查。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及二審案件中提交的證據、一審法院的庭審筆錄、本院詢問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訴爭焦點為天府米業公司是否侵犯了五常市大米協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此,本院認定如下:
首先,上訴人主張根據(2019)津南開證經字第1444號公證書記載及打印稿第8頁,在“京東商城”搜索“五常”后未顯示其商品,但根據公證書操作步驟四,在搜索“五常”后,點擊“品牌-崇明島”后進一步篩選,方可顯示出上訴人商品,即公證書打印稿第10頁,該頁面中顯示上訴人產品標題中含有“賽五常”字樣。此外,上訴人主張(2019)津南開證經字第1444號公證書未記載清潔性檢查步驟,故公證程序存在問題,以及公證書不清楚,導致其無法看清,對此本院認為,該公證書所取得的打印稿系使用公證處計算機登錄取得,在上訴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足以推翻所公證事實的情況下,以及二審過程中上訴人已對公證書所公證內容發表充分意見,故本院對公證書的效力及公證事實予以認可。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認定時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比對,又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根據上述公證書記載,上訴人在涉案侵權產品標題中使用了“五常”字樣,其涉案侵權產品大米與被上訴人的第1607996號商標、第5789043號商標核定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涉案侵權產品標題所含有的“五常”字樣與被上訴人的上述商標主要認讀部分“五常”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高度相近,構成近似標識。
最后,上訴人主張其對賽“東北五常稻花香大米”的使用系描述性使用,而商標法意義上的描述性使用是指為了描述或說明自己商品的名稱或其他事項,合理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情形,描述性使用應當明確排除標識具有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情形。本案中,雖涉案侵權產品標題中含有其品牌“崇明島”,但并不影響其標題中所含有的“五常”字樣同樣具有了商標識別作用,以“五常”為關鍵詞、“品牌-崇明島”進行限定搜索后,可顯示出涉案侵權商品亦可佐證其發揮了商標識別的作用。兩涉案商標作為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標識著核定商品來源于特定區域,具備特定品質,在上訴人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涉案侵權產品確來自該地理標志特定區域內、具備特定品質的情況下,考慮到兩涉案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故上訴人使用在涉案侵權產品中使用“五常”字樣的行為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涉案侵權產品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混淆誤認。綜上,上訴人的行為侵害了被上訴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審法院對此認定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天府米業公司的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425元,由泰州市天府米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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