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婭是出身于安徽的知名網絡主播,她的名稱也被其他人引用來注冊成商標了。薇婭得知后,及時委托商標無效宣告代理機構來處理她的商標案件。
申請人:黃薇
被申請人:郭友鵬
申請人于2020年11月26日對第35165581號“薇婭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薇婭”是申請人持續公開使用的藝名,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為商標國相關公眾所知曉,相關公眾已將“薇婭”與申請人建立起直接、穩定的對應關系。爭議商標“薇婭洛”完整包含申請人的藝名“薇婭”,損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授權,將與申請人藝名高度近似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該行為在主觀上難謂巧合,客觀上被申請人具有不正當利用申請人藝名“薇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實現經濟利益的目的。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申請人通過賬號登錄淘寶直播間、薇婭官方微博的公證書及個人信息頁截圖;
2、(2020)浙杭網證內字第8324號公證書;
3、《淘榜單》運營公司天下網商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報告;
4、2016年至今報紙關于申請人的報導-首圖檢索證明;
5、相關媒體關于申請人的宣傳報道;
6、申請人所獲榮譽、參加活動資料等;
7、申請人當選為全國青聯委員的新聞報道。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來源于英文“VIYALO”,未侵犯他人權利,且“VIYA”含義并不僅僅指向申請人藝名。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姓名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具有知名度與影響力,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申請人無關聯,爭議商標的使用不會與申請人藝名混淆。爭議商標的注冊遵從誠實信用原則,未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綜上,被申請人懇請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12月7日申請注冊,于2019年8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專用期至2029年8月13日。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商標局認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的是否損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本案中,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知,“薇婭”為申請人的藝名,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申請人曾獲得淘寶直播2016年度人氣主播、2016年度最具商業價值主播、2016年度最受粉絲追捧主播、2017淘寶直播盛典最具粉絲影響力主播、2018年度TOP主播等榮譽稱號,且申請人曾被搜狐網、網易新聞、電商在線等媒體進行宣傳報道,并參加了“2018脫貧攻堅公益直播盛典”、“1212人民的寶貝總決選之電商精準扶貧行動”、“年味中國•縣長來了”等社會活動。同時,申請人還作為火炬手參與2018雅加達亞運會火炬傳遞活動、受邀參與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舉辦的“新時代•新經濟•新動能”高端思想論壇。上述事實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藝名“薇婭”已經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爭議商標完整包含申請人藝名“薇婭”。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授權,將申請人藝名“薇婭”作為爭議商標的組成部分申請注冊,客觀上利用了申請人藝名“薇婭”的較高知名度,可能誤導相關公眾認為申請人與其存在某種商業聯系。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等主張缺乏充分事實依據,商標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