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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案例:使用證據無效,復審商標予以撤銷时间:2022-01-11 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廣東穿越部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北京走出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178472號“走出趣”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1]第Y007225號決定,于2021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撤銷咨詢熱線18005608331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無效,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是申請人公司主打品牌,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復審商標的使用。請求對復審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作品登記證書; 2、商標使用授權書; 3、委托辦理服務協議、商標注冊網上銀行電子回執; 4、銀行回單、網上銀行電子回執; 5、服裝、帽子銷售發票; 6、穿越惠州活動列表; 7、網頁截圖、宣傳冊、照片文件、宣傳頁等。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我局調取了申請人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經核實,該證據包含于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證據中。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于2016年6月2日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17年7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至本案復審時止,其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復審商標在2017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間在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上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用以證明系爭商標的使用證據應當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系爭商標使用的商品、系爭商標的使用人,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1作品登記證書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使用。證據2僅能證明商標持有人和被授權人具備使用復審商標的主體資格,在無其他有效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證明其對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證據3為申請人委托他人代辦商標注冊和版權登記等事宜,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使用。證據4未顯示復審商標,在無復審服務相關合同、發票等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證明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使用。證據5為申請人向他人購買商品的發票,非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使用。證據6、7為真實性及形成時間均難以確認的自制證據。綜合考慮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復審商標在2017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間在核定使用的復審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安徽飛鏢網提醒您,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滿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可以以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請撤銷,若商標注冊人有規定期限內提供不出使用證據,則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