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上海蔚來汽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異議人:安徽蔚來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異議人上海蔚來汽車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安徽蔚來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標公告》第45968083號“頌科蔚來”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頌科蔚來”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0類“口罩;醫務人員用面罩;手術衣”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6666718號“蔚來”、第20167506號“蔚來NIO”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電動運載工具;陸地車輛引擎”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前述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較大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的第33593354號“蔚來”商標已經被駁回,因此未構成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6109018號“蔚來”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0類“假肢;縫合材料”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縫合材料”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均相近,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蔚來”,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含義,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而使用在其他非類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復制、抄襲、摹仿其引證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缺乏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5968083號“頌科蔚來”商標在“縫合材料”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