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山市功夫龍貿易行
(變更前名義: 中山市南頭鎮邦企貿易行)
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19]第0000108270號《關于第29972870號“真功夫”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62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維持我局被訴決定。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稱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終5803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我局被訴決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決定。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第4508333號商標、第10446302號商標、第6092847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已被撤銷,其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訴爭商標應予核定注冊。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至三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商標局撤銷,撤銷決定現均已生效,申請商標與之權利沖突已不存在。
根據法院判決,我局認為,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之間的權利沖突已不存在。故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