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孫曙光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0909234號“自然之花”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437873號“自然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撤銷決定已生效。第46310860號“自然天花 TABIY QIQA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經注冊申請決定予以駁回,故引證商標一、二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張玲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