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案件中,服務商標的使用如何認定?
我國商標法設置三年不使用撤銷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注冊商標,清理長期不使用的商標,使商標資源得以有效利用。只要商標權人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連續性使用,就不應撤銷一個合法獲得注冊的商標。
此外,服務商標是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在其向社會提供的服務項目上使用的標記。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相比,不同之處在于服務商標表彰的對象不是實物商品而是一種服務。服務商標不能像商品商標附置于商品上,隨著商品的流轉而廣為傳播,使消費者易于識別、辨認,故在認定服務商標的使用行為時應當考慮服務商標的前述特點。
在商業活動中,服務提供者若有在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物品上標明其服務商標,在財務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上標明其服務商標,利用音像、電子媒體、網絡等平面或者立體媒介使相關公眾認識到其為服務商標等行為,即可以認定為服務商標的使用。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結第7477397號“法寶”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對訴爭商標是否在相關服務類別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進行了認定。
本案中,北大英華公司在行政階段提交的多個證據可以直接證明其在“知識產權咨詢;版權管理;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監督;法律研究;訴訟服務;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雖然北大英華公司提交的證明不能直接證明訴爭商標在“仲裁”服務上的使用,但鑒于“仲裁”服務與“知識產權咨詢”等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關聯性,屬于類似服務,故訴爭商標在“知識產權咨詢”等服務上的實際使用可以視為在“仲裁”服務上的使用。
綜上,考慮北大英華公司提交的全部證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北大英華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依法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